云南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
户外运动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运动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保证户外运动竞赛公正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以下简称“省登协”)的相关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裁判员必须严格执行竞赛规程、规则,坚持“恪守职业道德、公正准确执行”的原则,为运动员提供公平竞赛环境,保证竞赛公平、稳定、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 裁判员必须政治立场坚定、热爱体育事业、热爱裁判工作、钻研裁判技能,接受省登协的业务领导,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处理好裁判工作和本职工作的关系。
第二章 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户外运动裁判员技术等级从高到低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第五条 通过省登协户外运动竞赛裁判员培训并通过理论考核,完成省内赛事执裁工作两次以上,由省登协审批,可申报三级裁判员。
省登协认可的裁判员实习方式如下:即参加以下赛事之一
(一)中国登协或省体育局在我省主办、承办的相关赛事;
(二)省登协主办、承办的相关赛事;
(三)省登协注册会员单位在我省主办、承办的相关赛事;
(四)其他地方政府或相关单位在省登协报备的相关赛事。
参加了以上赛事执裁工作的实习人员,出具相关证明(秩序册等)或由赛事裁判长出具证明向省登协申请认证后即可算为正式实习。
第六条:能掌握并熟练应用户外运动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任三级裁判员满一年,执裁期间无重大失误,由省登协推荐参加中国登山协会培训,培训合格后,视考核成绩可申报一级、二级裁判员。
第七条 申报一级、二级裁判员相关规定参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章 裁判员注册
第八条 省登协每年第一季度办理我省户外运动裁判员登记、注册及证书颁发工作。
(一)裁判员通过实习后提交相关实习报告、转正申请,经审核公示后颁发正式省登协裁判员证书,并进行登记注册;
(二)未在我省参加培训、考核、实习,但已取得相关户外赛事、攀岩裁判员证书的拟在我省参加赛事执裁的人员应当到省登协办理登记手续;
(三)已取得裁判员证书的,须每年按证书颁发月份到颁发机构进行年度审验、注册。
(四)自2018年4月起,省登协正式启用第一版“云南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裁判员证书”(式样附后),此证书适用于云南省内举办的各类户外运动赛事裁判员执裁工作。使用该证书时需遵守相关规定。
第九条 户外运动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暂停注册一次:
(一)受到中登协、省登协及相关单位处罚;
(二)执裁期间出现重大失误;
(三)连续12个月未参加裁判工作。
第十条 各级户外运动裁判员必须持有经过注册的裁判员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全国及地方相应比赛的执裁工作。连续两次未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员证书失效。
第四章 裁判员的选派
第十一条 户外运动竞赛的主办单位负责选派该次比赛的裁判员,本会将优先推荐经过省登协培训与注册,或中国登协注册并在我省常驻的裁判员参加相关赛事的执裁工作。
第十二条 户外运动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 户外运动比赛裁判员的技术等级根据情况可适当放宽,具体要求由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商定。
第十四条 户外运动比赛的裁判长应于赛前认真审核裁判员等级证书的注册登记情况。如裁判员未能出示符合规定的裁判员等级证书,应立即上报当次赛事的竞赛委员会,一旦查实必须停止其当值裁判工作。
第五章 裁判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各级户外运动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全国各级户外运动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省登协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户外运动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
(四)接受户外运动比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纳税;
(五)对于户外运动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六)对于本级裁判组织做出的不当判罚,有向中登协或上级申诉的权利。
第十六条 各级户外运动裁判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竞赛中公正执法;
(二)钻研各项户外运动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培训和指导下一级户外运动裁判员。
第十七条 相关说明:
(一)本制度适用于山地户外运动赛事和攀岩赛事裁判员;
(二)本制度于2018年4月21日在省登协二届四次理事会上通过,公布之日起试行,在试行中不断完善。
2018年4月21日
表格样式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