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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 培训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admin 时间:2019-10-10 点击:1973[ ]

一、前提:为推动我省户外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建立与培育一批德才兼备、为人师表、技术过硬的教师队伍,科学与规范的开展我省的户外培训工作,特建立本制度。

二、教师管理体系:

1、省登协培训专委会:是行业培训的决策机构,由本会理事会推选产生,设立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委员多人,任期两年。

2、培训教师议事群:是特设专门研讨本省行业培训的开放平台,人员主要由具有相关培训资质的教师组成,同时也邀请(经过申请)具有相关资质(如中级户外指导员)并且有意愿参加培训工作的人员加入。

3、省登协培训部:为本会培训工作的执行常设机构,待时机成熟设立。

三、培训教师队伍的建立:

 (一) 具备以下任一一项资质,并愿意从事户外培训事业的均可以提交申请:

1、 体育行业国家职业资格山地户培训师。

2、 体育行业国家职业资格攀岩培训师。

3、 中国登山协会营地指导员培训师。

4、 中国登山协会山地救援培训师。

5、 山鹰培训体系教练员。

6、 户外、攀岩一级或以上等级裁判员证书,同等级相关外教机构证书。

 (二) 向省登协提交《培训教师登记表》,经培训专委会审核通过,并经过公示无异议的即成为省登协培训教师。同时本会将对提交登记的人员保留面试、考核(课件、试讲)的权利。本会将定期向省体育局上报合格培训教师的相关信息,并积极配合省体育局职鉴站的相关职鉴工作。

(三) 由省登协对通过审核确认的教师统一聘任,颁发《云南省户外运动培训教师聘书》,聘期为二年,到期后根据规定申请续聘。

(四) 教师出现以下行为将解除聘用关系:

1、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培训中出现严重安全事故。

3、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

四、培训教师的职责、权利与义务:

(一) 职责

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

2、熟悉培训的相关内容、知识、技能和考核要点及程序。

3、根据培训计划提前备课,虚心接受教学组长和其他教师的合理建议或意见。

4、配合培训承办方、教学组长、学员完成相关的工作。

(二) 权利与义务

1、有进行培训教学和教学创新的权利。

2、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教学劳务的权利。

3、有对培训或管理提出意见或建议的权利。

4、有不断提高培训和教学水平的义务。

5、有尊重学员、及时制止侵害学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的义务。

五、培训教师安排原则:

(一)户外领队培训:以“国家职业资格山地户外培训师(含实习)”为主要授课队伍,取得其他外教机构相同资质者,或经过本会专委会认定具有教学资格的教师为补充。

(二)户外/攀岩裁判员培训:以“中国登山协会山地户外/攀岩运动正式裁判员”为主要授课队伍,取得其他外教机构相同资质者,或经过本会专委会认定具有教学资格的教师为补充。

(三)户外爱好者培训:依据山鹰户外爱好者培训体系的相关要求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教师进行教学。

(四)全国行业内有相当的影响力,且有丰富经历的人员,则不受资质限定,可以受省登协邀请,直接参与相关培训的授课。

六、培训岗位设置:

(一)根据培训班相关管理工作的要求,每期培训班设置教学组长1名,教师2-3名。根据需要还可设置班主任、财务人员等岗位。

(二)教学组长由省登协培训委直接任命,对省登协负责;教学组长是每期培训班的主要领导者和决策者,代表省登协全面负责培训班的各项管理工作。

(三)教学组长职责:与教师共同努力制定培训计划,保证培训课程质量,实现培训目标;保证培训期间的安全;协调与培训班相关的各项工作;处理培训班期间发生的纠纷;向省登协提交培训班总结、评估报告和归档整理培训班资料。

(四)教师的选派:根据培训计划,由教学组长在教师议事群提前发布信息,教师根据自身条件和时间申报,教学组长初定,最终由省登协培训专委会确定授课教师名单。

七、教师基本职责:

(一)培训以安全为前提,培训过程中须保证教师和学员人身、财产和心理安全。

(二)不得私自篡改教学大纲,教学目标和重点要突出。营造积极、轻松、高效的学习氛围。

(三)根据不同年龄、性别和基础的学员,因材施教,不挖苦、不歧视。

(四)提前准备教学器材、提前到岗,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解答学员问题。

(五)严格执行户外环保准则。

八、教师行为规范:

(一)衣着整洁、举止得体大方,严禁穿拖鞋、吊带衫等不雅着装上课。

(二)注重为人师表,讲普通话,语言表达清晰,不讲粗话、脏话。

(三)教学中手机关闭或调至静音模式。

(四)教学期间严禁饮酒,不在非允许区域吸烟。

(五)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学员任何形式的贿赂。

(六)培训期间与学员和睦相处,保持正常的师生关系,不携带家属、朋友陪同教学。

(七)培训期间与教师和睦相处,相互学习,及时补位,相互监督。

九、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试行,在试行中再补充完善,解释权归省登协。

 

云南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

2019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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