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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马拉松赛事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中国登山协会 时间:2016-07-27 点击:3055[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地马拉松运动赛事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在安全、健康、有序、规范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际山地竞速联盟(ISF)、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登山协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提到的山地马拉松及相关运动包括:   

山地马拉松:42.195KM及以上长距离山地跑步运动;累计上升至少:1000M   

山地马拉松相关运动:由山地马拉松运动派生出来的所有在纯野外山地环境路段(自然环境条件形成未经人工硬化的道路上)或野外山地混合人工环境路段进行的长距离越野跑步、以及山地马拉松接力,包括超长山地马拉松、半程山地马拉松、迷你山地马拉松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提到的赛事是指在中国登山协会举办的山地马拉松及相关运动的赛事(以下简称“赛事”)。赛事的组织人员、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均应遵守此办法。   

第四条 中国登山协会是在中国境内山地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建立与贯彻中国山地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的标准和管理制度,审批全国纪录以及向国际组织申报亚洲、世界纪录,实施所有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各类和各级山地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的审批、注册和认证等事宜,代表中国与国际组织进行联系,同时开展与其它国家合作开展推广该项赛事。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赞助、捐赠等形式支持山地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的发展。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赛事为中国国籍的山地马拉松及相关运动的运动员设立特别奖励,以促进中国山地马拉松及相关运动竞技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 通 则   

第七条 举办山地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应当至少符合下列规定:   

1.严格遵守适用于举办地的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2.主办方、承办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赛事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4.配备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和竞赛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与赛事的规模、内容相适应;   

5.有完善的体育竞赛规程、组织实施方案;   

6.有与赛事规模相适应的起终点场所、路线;   

7.举办日期的气候条件适宜山地马拉松及相关运动的开展;   

8.具有完善的安全措施和医疗保障条件;   

9.比赛中设置专业的山地救援队,保障运动员尽快得到救治;   

10.具有在比赛进行期间确保参赛人员安全的交通保障条件;   

11.对赛事的所有人员、对赛事的公众责任具有保险措施;   

1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中国登山协会对赛事实行注册、认证、共同主办等管理办法。   

第九条 未经中国登山协会批准,任何山地马拉松赛事名称均不得冠以 “世界”“亚洲”、“国际”、“中国”、“中华”、“全国”等类似名称。   

第十条 线路规定:   

A.山地马拉松比赛线路必需要有山地环境路段,上坡和下坡交替进行;   

B.线路中坡度40度以上的需设置路绳进行保护;   

C.危险路段需设置保护绳网;   

D.整个路线柏油或水泥等硬化路面不得多于50%;   

F.比赛线路上须有标志物和方向指示;   

G.线路途中补给站设置不得超过20KM。

第三章 赛事审批   

第十一条 举办赛事必须获得赛事举办地相关管理部门的书面批准。举办以下赛事还应在获得省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市级人民政府的书面批准后,申请中国登山协会的书面批准:   

在山地环境举办的代表城市形象的国际性和全国性山地马拉松以及相关运动赛事;   

第十二条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份举办的系列赛事应获得中国登山协会书面批准。

第四章 赛事注册   

第十三条 获得批准的赛事均应在中国登山协会进行年度赛事注册。   

第十四条 所有注册的赛事均将纳入中国境内山地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计划,中国登山协会将在其官方网站定期公布赛事计划。   

第十五条 所有注册的赛事均将纳入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中国境内山地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相关的评奖以及表彰(如有)的范围。   

第十六条 赛事主办方应在首次赛事举办日期至少一个月前进行注册,每年多站举办的系列赛事应在第一站赛事日期至少一个月前进行整年计划的注册。所有赛事从第二年起应在获得各方批准文件后立即进行赛事注册,如有修订应立即向中国登山协会提交修订信息。   

第十七条 进行赛事注册提交的信息包括赛事的日期、地点、路线、规模等,并应随同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所有注册赛事均应在赛事结束后一个月内通过注册渠道确认赛事举办情况,包括日期、地点、人数、项目规模、各项目参赛成绩等。   

第十九条 所有赛事的时间和路线经注册后,主办方不得随意更改,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改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获得批准后向中国登山协会进行注册修订,并提前充足的时间发布公告,该公告应至少提前1个月通过赛事的官方网站和举办地的主要媒体发布。

第五章 赛事认证   

第二十条 中国登山协会对于在中国境内多次举行的赛事采取A类与B类两级认证制度。A类赛事认证标志着该赛事的赛道、计时、裁判、兴奋剂检测等核心竞赛管理工作达到成绩认证标准。B类赛事认证标志着该赛事的核心竞赛管理工作达到在该赛事的选手之间公平竞赛的基本标准。   

第二十一条 只有通过中国登山协会A类赛事认证的赛事成绩方可计入中国登山协会的山地马拉松及相关运动的成绩排名,可以申报山地马拉松运动员等级。

第二十二条 注册的山地马拉松、及山地马拉松接力赛事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中国登山协会A类赛事认证:   

(一)竞赛项目为以下的竞赛标准距离和爬升高度:   

-山地马拉松:距离42.195KM,累计爬升1000M以上   

-山地半程马拉松: 21.0975KM,累计爬升500M以上   

(二)赛道丈量、计时、裁判、兴奋剂检测能够达到国际相关组织成绩认证条件:   

1.赛事路线具有中国登山协会定线员、安全监督员的报告;   

2.赛时有中国登山协会观察员或其他有资格的人员确保运动员所跑的路线为规定路线;   

3.比赛时须使用中国登山协会审定的感应计时产品,在起点、途中、终点有感应计时点,以及显示运动员所在位置的产品;   

4.分段计时点和起终点等处设置比赛录像,记录比赛的全过程;   

5.赛事主管裁判为国家级以上裁判,且有至少两年执裁山地竞速赛事经验,其他各主要岗位为国家级以上裁判;   

6.赛事兴奋剂检查最少为4例含EPO检测(男2,女2)样本;单性别比赛则为2例。所收样本必须在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认定的北京实验室进行检测。   

7.路线全程进行统一标记,所有的直线行进路线至少每100米进行标记,所有有方向变化的地点均有明确的方向指示;   

8.赛事奖金设置应符合中国登山协会公布的标准。   

(三)严格遵守山地马拉松竞赛规则、中国登山协会章程以及相关规范。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赛事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中国登山协会B类赛事认证:   

(一)在含山地路段的环境进行的长距离跑步、徒步及接力赛事:   

1.赛事路线具有中国登山协会定线员、安全监督员的报告以及中国登山协会的批准证书;   

2.比赛时须使用中国登山协会审定的感应计时产品,在起点、终点有感应计时点,以及显示运动员所在位置的产品;   

3.分段计时点和起终点等处设置比赛录像,记录比赛的全过程;   

4.严格遵守山地马拉松竞赛规则、中国登山协会章程以及相关规范。   

5.路线全程进行统一标记,所有的直线行进路线至少每100米进行标记,所有有方向变化的地点均有明确的方向指示;   

(二)部分在自然条件形成未经人工硬化的道路上进行的活动:   

1.路线全程进行统一标记,所有的直线行进路线至少每500米进行标记,所有有方向变化的地点均有明确的方向指示;   

2.比赛可采用手计时或感应计时,在起终点、途中设置打卡点;   

3.需在终点设置比赛录像,记录完成比赛的所有人员;   

4.赛事主管裁判为山地竞速裁判、户外赛事裁判;   

5.严格遵守山地马拉松竞赛规则、中国登山协会章程以及相关规范。   

第二十四条 申请A类赛事认证与B类赛事认证,均应由赛事组委会在赛事举办日期至少两个月前向中国登山协会提交申请材料。中国登山协会在赛事期间可能派遣观察员到现场检查赛事运行是否符合认证标准,赛事组委会应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成本并提供证件、本地交通等协助。   

第二十五条 经中国登山协会的文件或者现场检查评估,赛事符合认证条件后,将向赛事组委会颁发赛事认证。   

第二十六条 获得赛事认证后,赛事组委会应在下一年度的对外宣传材料中使用中国登山协会赛事认证的字样以及标志,同时应严格按照认证标准实施下一年度的赛事。   

第二十七条 所有获得A类赛事认证的赛事组委会应在赛事结束后24小时内将赛事成绩提交至中国登山协会。   

第二十八条 赛事认证自颁发之日起一年有效,赛事组委会应在每年完成注册后再次向中国登山协会确认下一年的赛事认证申请。

第六章 申请中国登山协会共同主办   

第二十九条 满足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赛事认证条件的赛事可申请由中国登山协会共同主办,中国登山协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共同主办。   

第三十条 中国登山协会收到共同主办的申请后,如需实地考察,将在2个月内选派代表到举办地进行考察,对赛事举办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赛事组委会应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成本。   

第三十一条 经协商确定共同主办后,赛事主办方应与中国登山协会签订共同主办合作协议,确定共同主办期限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三十二条 与中国登山协会共同主办的赛事应根据中国登山协会定期公布的标准为中国运动员设置奖金。   

第三十三条 共同主办赛事的竞赛规程、补充通知、参赛指南、秩序册、成绩证书等需要向社会公布的有关竞赛方面的材料,须报中国登山协会审核后方可公布。   

第三十四条 共同主办赛事应在赛后30天内向中国登山协会提交赛事总结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共同主办赛事由中国登山协会负责进行赛事注册及认证。

第七章 全国山地马拉松锦标赛的申办   

第三十六条 全国山地马拉松锦标赛包括山地马拉松锦标赛和半程山地马拉松锦标赛。中国登山协会是全国山地马拉松锦标赛的主办方。   

第三十七条 只有通过中国登山协会A类赛事认证、与中国登山协会共同主办两年以上的赛事方可申请承办全国山地马拉松锦标赛。全国山地马拉松锦标赛的书面申办报告应于赛事前一年的9月30日之前提交至中国登山协会。   

第三十八条 承办全国山地马拉松锦标赛的赛事应根据全国山地马拉松锦标赛竞赛规程为中国登山协会注册运动员提供奖金。   

第三十九条 承办全国山地马拉松锦标赛的赛事应符合中国登山协会全国山地马拉松锦标赛相关的赛事标准。

第八章 国际组织的联系   

第四十条 根据国际山地竞速协会和中国登山协会规定,申请举办国际山地马拉松赛事应向中国登山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中国登山协会批准。   

第四十一条 申请国际组织等级评定、认证、评奖的赛事,应至少提前两个月向中国登山协会提出书面申请,须经中国登山协会评估后,由中国登山协会向国际相关组织提出申请。   

第四十二条 邀请国际组织代表出席赛事相关活动,应至少提前两个月向中国登山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国登山协会与国际组织联系确认后,由组委会负责办理邀请手续。 第九章 赛事组织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所有赛事完成批准手续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接受赞助和收取报名费。   

第四十四条 各类赛事都应以公平、安全为首要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参赛运动员的需求。   

第四十五条 赛事在完成批准手续后应立即成立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组委会应有效履行竞赛组织、医疗救护、安保交通等职能。   

第四十六条 各类赛事均应在比赛开始报名之前或同时提供竞赛规程。竞赛规程至少应包括竞赛的名称、时间、地点、批准单位、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比赛路线、参赛资格、竞赛办法、奖励办法、报名办法、组委会联系方式、规程解释权。   

第四十七条 赛事组委会应当按照竞赛规程、规则和实施方案组织赛事。   

第四十八条 赛事应向参赛运动员、媒体、工作人员及时提供全面的赛事信息。   

第四十九条 各类赛事均应为参赛选手提供参赛指南,它必须至少包括起终点分布图、起终点交通指南、赛道图以及赛道描述、补给站和洗手间分布介绍。   

第五十条 赛道沿途应提供明显的公里数标记,在所有的交叉路口均应提供明显的方向标记,赛事起终点应提供明显的区域标记。   

第五十一条 赛道起终点及沿途均应根据赛事规模配备洗手间,并配备垃圾回收设备或垃圾回收服务,赛事组织方应确保在赛事结束后赛事路线上不得遗留任何赛事废弃物。   

第五十二条 赛事组委会应根据赛事相关规定、赛道特点,在赛道起终点及沿途的补给站为运动员提供足够的饮用水补充。   

第五十三条 所有赛事组委会均应确保在赛事期间组织人员、参赛运动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均有人身保险,确保组委会有公众责任险。   

第五十四条 除为本国或本地运动员额外设立排名奖金以及奖品外,其他奖金和奖品不应按参赛者的国籍和性别区别设置,应平等一致。运动员奖金应在适用的兴奋剂检查(如有)结果确认后再行发放。所有获奖运动员的成绩应在赛事官方网站至少公示10天。   

第五十五条 特邀外籍优秀运动员应遵守《中国登山协会关于特邀外籍优秀运动员参加中国境内山地马拉松及相关山地运动赛事的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 赛事组委会应确保在比赛进行期间运动员通行的赛道区域没有车辆、人畜通行。如有特殊情况,赛事组委会必须向批准机构进行具体说明。   

第五十七条 赛事组委会须做好赛场起终点以及沿线的安全保障工作,对易发生危及公共群体的各类风险和突发事件均应有应对预案。比赛期间,赛场起终点以及沿线应有专门的安保人员维护秩序。   

第五十八条 比赛期间,赛场起终点以及沿线均须配备急救设备和专业医务人员,确保能在最短时间内将伤病人员送到指定的医疗机构。   

第五十九条 赛事组委会应严格遵守中国登山协会关于市场开发的有关规定,所有赛事严禁接受烟草赞助,酒精含量高于20%以上的酒精产品不能作为冠名赞助商进行赞助。   

第六十条 赛事组委会发布的赛事广告和媒体宣传的内容必须真实、健康,不得误导、欺骗参赛者和消费者。   

第六十一条 所有赛事的组委会应按要求详细准确记录比赛成绩。赛事成绩应在赛事结束后24小时内在官方网站公布,并以规定格式上报中国登山协会。具备条件的单位可采用赛事信息系统提供成绩的实时查询服务。   

第六十二条 举办社会福利募捐性赛事,应当经民政部门核准。举办赛事获得的收入除支付必要的成本开支外,必须全部交付受捐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中提取报酬。   

第六十三条 所有赛事组委会均应在赛事组织中注意节约自然资源,保护自然环境。

第十章 参赛人员   

第六十四条 赛事相关人员(包括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志愿者、组委会工作人员等)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体育道德,严禁使用兴奋剂、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三)遵守赛事竞赛规程;   

(四)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   

(五)不得影响体育竞赛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六)遵守社会公德。   

第六十五条 马拉松和半程马拉松赛事应规定参赛运动员的年龄限制如下:   

山地马拉松项目:参赛者须在比赛当年12月31日前满18周岁;   

半程山地马拉松项目:参赛者须在比赛当年12月31日前满16周岁。   

18岁以下未成年人参赛,组委会需要求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参赛免责声明。   

赛事组委会可以根据赛事特点要求报名人员提供有助于审核参赛资格的资料。

第十一章 奖 惩   

第六十六条 中国登山协会负责对赛事以及赛事组织中的优秀团体、个人进行评级及表彰。   

第六十七条 赛事在审批、注册、认证以及共同主办的申请中提交的信息与实际严重不符的、获得认证的赛事在实施中未按照承诺条件履行的,视情节严重程度,1-3年内不受理该赛事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或运营机构参与的任何赛事的审批、注册、认证以及共同主办的申请。   

第六十八条 赛事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或运营机构在赛事的运营与管理中严重违反中国登山协会章程及本赛事管理办法的,视情节严重程度,2-5年内不受理其参与的任何赛事审批、注册、认证以及共同主办的申请。   

第六十九条 参赛大众选手在比赛期间的违规行为,由赛事组委会依据竞赛规程和竞赛规则进行处罚。参赛的中国登山协会注册运动员在比赛期间的违规行为,由中国登山协会依据中国登山协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十条 违反第六十四条规定者由赛事组委会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参赛选手出现冒名顶替参赛、弄虚作假以谋求赛事名次奖金、运动员等级达级等情况,首次由中国登山协会公告违规者名单,并禁止参加中国登山协会注册赛事2年。再次出现此类情况的终身禁止参加中国登山协会注册赛事。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注册、认证、共同主办及申办所涉相关费用按中国登山协会相关收费指导办法收取。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与中国登山协会颁布的其它各项管理规定配套施行。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登山协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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