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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章程
作者:admin 时间:2019-05-15 点击:2845[ ]

云南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章程

(修订版)

第一章:总  

第一条  本会名称:云南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

英文名称:Yunnan Mountaineering & Outside Sport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YMOA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爱登山及户外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全省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指导与规范我省登山及户外运动的健康发展;推动全省行业的合作与交流,促进体育与旅游、文化、教育、科技、环保等领域的结合;增进我省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与合作;团结全体会员,为全面推动我省登山及户外运动水平的提高及户外运动事业大发展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云南省体育局、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99号省体育局大院大红楼,        邮编:65004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全省登山及户外运动项目提供业务指导与规范化引导。在云南省体育局授权范围内,对全省登山及户外运动项目实施相关管理。

登山及户外运动为:

1、登山运动:海拔超过3500米的登山探险运动。

2、登山运动的相关运动:由登山运动派生出来的,或与登山运动有一定关联的体育运动。包括:

⑴各种自然、人工岩壁、冰壁的攀登;

⑵相关的户外运动,包括山区健行、徒步穿越、峡谷运动、野外生存、洞穴探险、露营、绳降、溪降、山地越野等;

⑶蹦极、拓展运动、以及溯溪运动;

⑷由协会及其会员组织的与登山、户外运动有关的各种比赛及相关活动。

3、定向运动、峡谷漂流运动、山地自行车运动。

(二)积极开展全省登山及户外运动发展规划的调研;积极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本行业的相关提案与建议。为各地州行业组织与事务的建立、发展提供相关指导与帮助。建立我省登山及户外运动的救援章程和组织,并进行业务指导。

(三)研究和制定我省登山及户外运动的竞赛规程和规则;组织全省性、跨地区的登山及户外运动项目的比赛、审定运动成绩。负责我省登山及户外运动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定线员、高山向导、联络官等技术人员的培训、注册以及按规定推荐申报技术等级评定。

(四)组织我省登山、户外运动相关场地、装备、器材的科学研究和研制开发,贯彻国家相关登山户外运动的器材质量标准及技术使用规范,全面促进全省行业的安全运作。

(五)积极开展国内与国际交流,积极组织参加国内外相关比赛;积极发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间的往来、交流与合作。

(六)积极承接政府的业务交办与采购,发挥行业平台作用,向符合条件的行业单位责任委托交办相关业务。积极开展与登山、户外运动相关的经营和有偿服务,增强自我发展的实力。

(七)搜集整理全省登山、户外运动有关资料、史料,积极向国内外提供全省登山、户外运动信息,创办专业刊物、网站。

 

第三章 会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及各项制度;

3、爱好登山户外运动,身体健康;

4、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团体会员入会条件:

1、在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及各项制度;

3、从事与登山及户外运动相关业务,或者支持本行业发展的相关单位;

4、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团体会员: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本会注册团体会员单位。

(二)个人会员: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含荣誉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开展本会宗旨相关的各种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在不损害本协会及其会员单位的利益和名誉的前提下,自由退会。

  (二)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相关活动与重要会议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二)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及其有关规定。

  (三)给本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四)被当地民政部门取缔或被当地工商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体育局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人员的聘任;

(九)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采用电视电话或类似的方式举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体育局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云南省体育局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为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登山及户外运动的发展,本协会设置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及顾问。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人员可应邀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及本协会举行的各种活动与会议。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根据自身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主持工作,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由本协会秘书处统一组织协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为:个人会员每年度100/人,团体会员每年度300-2000元。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云南省民政厅和云南省体育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云南省体育局审查同意,并报云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云南省体育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云南省体育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云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云南省体育局和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96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2014年第二届会议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修订,自201511日起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云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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